(2016)川1011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尧传生与林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尧传生,林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651号原告尧传生,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林英,女,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北环路889号和都国际4幢14号。负责人王磊,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尧传生与被告林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尧传生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尧传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尧传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2.00元,减半收取131.00元由原告尧传生承担。审判员 吴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