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巩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2472号原告巩某。委托代理人丁义青,宿迁市宿城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约53岁。原告巩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莲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