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刑更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274谢子文刑罚执行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274号罪犯谢子文。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瑞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子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25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27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子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8次。建议本院对罪犯谢子文减刑五个月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子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8次。该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等证据证实。本案审理期间,罪犯谢子文缴纳原判罚金10000元,该事实有江西省罚没票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子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子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涂 强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