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民三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赵玉霞与天水市麦积区阿西雅酒店用品商行、裴建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霞,天水市麦积区阿西雅酒店用品商行,裴建民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三初字第305号原告赵玉霞,女。委托代理人张娜、穆瑶,甘肃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水市麦积区阿西雅酒店用品商行。经营者裴建民,男。被告裴建民,男。原告赵玉霞与被告天水市麦积区阿西雅酒店用品商行(以下简称为阿西雅酒店用品商行)、裴建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玉霞诉称:“阿西娅”商标系原注册人兰州市城关区阿西娅餐厅(以下简称阿西娅餐厅)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415974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餐厅,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6月28日至2010年6月27日止。有效期限届满前,阿西娅餐厅提出续展申请,2012年5月17日取得《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2012年7月19日,原告从阿西娅餐厅受让了“阿西娅”注册商标并取得《核准商标转让证明》。“阿西娅”羊羔肉作为在甘肃省内知名的清真餐饮品牌,自创立之初,阿西娅餐厅即以合法经营、打造特色清真餐饮和回报社会为宗旨,通过20年的不懈努力,已经成为省内及周边省市首屈一指的清真餐饮企业。原告受让“阿西娅”注册商标是为了更好地传承“阿西娅”羊羔肉烹饪的研发与创新。然而,原告通过调查得知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与原告注册商标“阿西娅”近似的“阿西雅”文字作为其所经营“羊羔肉清真餐厅”的名称使用,且在服务场所的招牌、餐具、餐巾纸、菜谱等餐饮用具中突出使用与“阿西娅”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标识,误导公众,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足以让广大消费者对其提供的餐饮服务与原告创立的兰州“阿西娅”羊羔肉及有关餐饮服务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所经营的“阿西雅羊羔肉清真餐厅”为兰州“阿西娅”羊羔肉加盟店或与之相关联的餐饮服务。综上,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使用“阿西娅”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拆除含有“阿西娅”字样及与“阿西娅”近似的“阿西雅”字样的餐厅招牌、门头;立即停止在餐饮用具等服务用品、装饰、装潢用品中使用“阿西娅”注册商标等侵犯“阿西娅”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公告消除影响;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0500元、公证费3200元及交通费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首先,我们先分析一下原告所诉的第一被告阿西雅酒店用品商行主体是否适格。该商行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被告裴建民,该商行工商登记中记载其所经营的范围为酒店设备的零售,并非餐饮,而且从庭审查明情况看,该商行的经营场所虽登记在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埠南路15号,与被告裴建民负责经营的“阿西娅清真阿西雅羊羔肉”餐厅地址相同,但该商行至今尚未挂牌营业,故综合上述情况可认定原告所诉的被告阿西雅酒店用品商行与原告提供证据中的“阿西娅清真阿西雅羊羔肉”餐厅没有关联性,因此,原告诉阿西雅酒店用品商行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其次,我们再分析一下原告所诉的第二被告裴建民主体是否适格。被告裴建民为阿西雅酒店用品商行的经营者和“阿西娅清真阿西雅羊羔肉”餐厅的负责人。第一,被告裴建民作为阿西雅酒店用品商行的经营者,其不是适格被告;第二,被告裴建民为“阿西娅清真阿西雅羊羔肉”餐厅的负责人,其经从他人处转让“天水阿西娅清真美食有限公司麦积分公司”后而以该公司名义经营餐饮服务。原告提供的证据中也明确载明被告裴建民经营的“阿西娅清真阿西雅羊羔肉”餐厅的“餐巾纸、湿巾印有“西北阿西娅、阿西娅羊羔肉天水店”及客用单、对账单印有“兰州阿西娅羊羔肉麦积店欢迎您”等字样。”因此,从上述情况看,原告所诉的是“阿西娅清真阿西雅羊羔肉”餐厅。而天水阿西娅清真美食有限公司麦积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同时本院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工商登记调查,该公司现在仍在开业状态并未依法终止,因此,被告裴建民也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玉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永利代理审判员 张 悦人民陪审员 张彦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