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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孟庆锋与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锋,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许雷,李海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04行初74号原告孟庆锋。委托代理人张俭、陈樟永,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石获南路228号。第三人许雷。第三人李海楼。原告孟庆锋诉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确认行政登记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庆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孟庆锋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行政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庆锋负担。审 判 长  齐玉华代理审判员  辛 毅人民陪审员  孟瑶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