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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郭成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郭成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56号原告:周某。法定代理人:胡凌,系周某母亲。委托代理人:阮涛,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开铭,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成龙,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负责人:金本源,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对原告周某与被告郭成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作出(2016)皖0103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338元”,应补正为“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负担338元”。代理审判员  郭君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单劭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