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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贞兵与张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贞兵,张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1773号原告:杨贞兵,男,汉族,1974年0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朱仁贵,系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友鹏,男,汉族,1992年0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贞兵与被告张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贞兵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本院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贞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贞兵负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