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贞兵与张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贞兵,张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1773号原告:杨贞兵,男,汉族,1974年0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朱仁贵,系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友鹏,男,汉族,1992年0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贞兵与被告张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贞兵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本院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贞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贞兵负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