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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马志伟与陈方绘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伟,陈方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马志伟,男,汉族,1984年生。被执行人陈方绘,女,汉族,1985年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志伟与被执行人陈方绘离婚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王志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宝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