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张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特7号申请人郑某某。申请人张某某。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了郑某某、张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李家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郑某某、张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经平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张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郑某某借款15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家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开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