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1997号原告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百崎乡后海村,组织机构代码67192283-1。法定代表人刘恩福,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淑萍、何夏勋,该公司职员。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61号,组织机构代码75936448-3。法定代表人程俊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26元,减半收取3463元,由原告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朝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枫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