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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张金乐与陈皋领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乐,陈皋领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734号原告张金乐,男,汉族,1953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陈皋领,男,汉族。原告张金乐与被告陈皋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金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金乐负担。审判员  耿伟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