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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恢字第002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杜晓辉与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徐如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晓辉,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徐如良,陈芳,袁彤,姜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恢字第00270-2号申请执行人杜晓辉,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292号宇洋楼609房,组织机构代码:75804497-1。法定代表人任清华。被执行人徐如良,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陈芳,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被执行人袁彤,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姜雨,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雨花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民保字第1180号执行裁定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如良、陈芳、姜雨的相关房产。现该案经长沙仲裁委员会裁决,(2014)长仲裁字第13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晓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徐如良、陈芳、袁彤、姜雨至今未按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需继续查封已被查封的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湖南弘吉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288号西子湖畔沃府国际公寓23021、23022、23023、23024、23025、23026、23027、23028、23029、23、30、23031、23032号房屋(预售号XD13-013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