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刑更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峰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1008号罪犯李峰,男,1995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红中刑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4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主犯、数罪并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利波审判员 安红云审判员 何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琦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