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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4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于凌云与新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凌云,新乡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04行初10号原告于凌云,女,汉族,1994年8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新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斌,新乡县148法律服务站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新乡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鲁战勇,局长。原告于凌云诉被告新乡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凌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新生审判员 :牛传华审判员 : 张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祯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