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飞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123号罪犯王飞,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08)潍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2007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7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5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飞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飞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现已履行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达到50%,具有从宽情节。2016年1月30日山东省高密市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无影响同意适用社区矫正,建议对其依法裁决。本院认为,罪犯王飞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无影响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现已履行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达到50%,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飞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