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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韦爱连与柳州市德盛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爱连,柳州市德盛木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3民初675号原告韦爱连,无业。委托代理人吴斌,广西桂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柳州市德盛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覃玉件,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爱莲诉被告柳州市德盛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认为本案需仲裁前置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爱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韦爱连负担。审判员  莫亚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利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