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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赵振坤与刘亚洁、邓友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坤,刘亚洁,邓友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2024号原告:赵振坤,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刘亚洁,住吉林市。被告:邓友发,住吉林市。原告赵振坤诉被告刘亚洁、邓友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振坤、被告邓友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亚洁经本院依法传唤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振坤诉称:2015年5月被告刘亚洁通过袁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5月1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11月14日,二被告在借条上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处分别签字,后原告只向被告交付了50000元,被告邓友发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至今借款已逾期,二被告均未履行偿还义务。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邓友发辩称:我小姨子刘亚洁上我家找我,说她要做大买卖。她向原告借了10万元,让我做担保人。原告只给了她5万元,我认为我作为担保人,他们给付钱款时应该告诉我,可我并不知道他们什么时候给的钱。后期,就找不到刘亚洁了,电话也不怎么接,之前我们还有短信联系,8月11号刘亚洁给我发了最后一个短信后,我们之间就没有联系了。借条上的担保人签名是我本人签的。被告刘亚洁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刘亚洁通过袁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5月1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11月14日,被告邓友发为担保人。赵振坤通过袁某某向被告刘亚洁交付了50000元,余款50000元因故未交付。被告刘亚洁未还款。原告赵振坤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起诉。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证人袁某某出庭证言及原告的陈述、被告邓友发的自认,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的借条应认定为借款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此,刘亚洁应该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偿还赵振坤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赵振坤在起诉时未主张利息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对于邓友发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被告邓友发应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偿还上述欠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亚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振坤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邓友发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送达费600元,由被告刘亚洁、邓友发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长清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人民陪审员  孙春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