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5执46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盛,姚辉宇,董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460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张继盛,武汉××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姚辉宇,武汉市××人民医院职工。被执行人董友珍,退休干部。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姚辉宇、董友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辉宇、董友珍向张继盛支付欠款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费6720元,执行费3001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2014年3月20日,张继盛、濮莉洪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姚辉宇座落在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郭岭新里65号1-3层房屋一栋,并同时提供了其本人座落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马湖路2号保利心语9栋1单元18层01号房屋一套作担保。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鄂江夏民一保字第00164、00165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财产均予查封,现该案已作出判决,故张继盛、濮莉洪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其房屋的查封。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6项裁定如下:解除对张继盛、濮莉洪座落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马湖路2号保利心语9栋1单元18层01号房屋(建筑面积137.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陶宗猛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传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