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泾执字第008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继宝申请执行戴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宝,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846-2号申请���行人:李继宝。被执行人:戴军。李继宝与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泾民一初字第0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戴军给付申请人李继宝借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戴军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一初字第01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国宏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