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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海付、孙丽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徐海付,孙丽辉,娄德伟,孙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48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海付。被执行人孙丽辉。被执行人娄德伟。被执行人孙立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4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徐海付、孙丽辉、娄德伟、孙立辉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迅速支付所欠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垫付款2543694元,支付违约金10174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18973元和执行费29044元。但被执行人徐海付、孙丽辉、娄德伟、孙立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海付、孙丽辉、娄德伟、孙立辉的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