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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李胜周与张彦峰、刘国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周,张彦峰,刘国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261号原告李胜周。被告张彦峰。被告刘国帆。原告李胜周与被告张彦峰、刘国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起诉状的原告与起诉人胡军华不符,不能确定原告、起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李胜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爱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焦克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