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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3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吕会成与臧强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会成,臧强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3535号原告:吕会成,男,1968年5月18日生,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苏华君,系辽宁王善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强,女,1992年12月7日生,住鞍山市台安县富家镇。原告吕会成诉被告臧强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会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华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臧强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臧立红于2011年2月14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系其丈夫,赵术兰(现已故)系其母亲,臧强系其女儿。贵院以(2012)金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臧立红的死亡赔偿金原告与被告及赵术兰平均分得,位于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康居小区**号面积为66.57平方米的房屋臧立红所占的份额由原、被告及赵术兰三人平均继承。后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三人达到协议,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8万元,被告及赵术兰放弃房屋份额,房屋归原告。现涉案房屋的银行贷款原告已经全部还清,需要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时却遭拒绝,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臧强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臧立红于2011年2月14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吕会成系臧立红丈夫,臧强系臧立红女儿。我院于2012年11月20日下发了(2012)金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臧立红的死亡赔偿金原告吕会成与被告臧强及臧立红的母亲赵术兰(现已故)平均分得,位于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康居小区**号面积为66.57平方米的房屋臧立红所占的份额由原、被告及赵术兰(现已故)三人平均继承。后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三人于2013年3月8日达成协议,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及赵术兰8万元,被告及赵术兰放弃房屋份额,房屋归原告。现涉案房屋的银行贷款原告已经全部还清。另查,(2012)金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具有法律效力。”又查,2013年3月8日,原告吕会成已向被告臧强支付了死亡赔偿款、房屋补偿款8万元。再查,臧立红的母亲赵术兰于2015年10月15日因疾病死亡。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2)金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13)金执字第35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执行笔录一份、收条一份、台安县公安局出具赵术兰死亡注销证明一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同系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8日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有原、被告双方的签字,系双方自愿订立,故该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已按协议书向被告臧强支付了死亡赔偿款、房屋补偿款8万元,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被告放弃抗辩权利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康居小区**号面积为66.57平方米的房屋(大房权证金私字第**号)归原告吕会成所有。二、被告臧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吕会成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本案诉讼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臧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丽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