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449号原告刘某。被告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芳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冠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