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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449号原告刘某。被告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芳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冠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