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终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盐城市金祥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盐城锦盛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隆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锦盛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市金祥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江苏隆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锦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戴庄路锦盛豪庭西大门会所。法定代表人沈贵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朝,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朝雨,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金祥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北闸村4组。负责人杨国荣,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海亮,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辉,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隆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太极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李继承,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朱家胡滨路A区1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朝,江苏永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盐城锦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金祥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原审被告江苏隆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商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商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锦盛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本院退还。审 判 长 史留芳代理审判员 林 佳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斯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