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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谭飞申请执行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飞,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谭飞,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9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陈东,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25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谭飞申请执行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8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谭飞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尚未受偿金额60373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702执2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剩余债60373元及利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也巧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