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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19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世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华荣有色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世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华荣有色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凹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沈届秋,钮碧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1920号之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88号。负责人刘瑞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永泉,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倩,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世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费桂林。被告苏州华荣有色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方联村。法定代表人XX。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耀朋。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莺湖桥南堍8号望城名门花园1幢06号。法定代表人钱阿玲。被告苏州凹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民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沈届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沈届秋。被告钮碧园。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苏州世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华荣有色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凹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沈届秋、钮碧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晓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经本院审查,2015年10月13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被告苏州凹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丁晓峰人民陪审员  孙令奇人民陪审员  邱火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