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4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黄镜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黄镜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206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李小水,行长。原告诉讼代理人朱素雅,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镜明,男,汉族。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黄镜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朱素雅、被告黄镜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9月13日,被告向原告申请领用广发信用卡,并承诺遵守《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自2015年10月18日起,被告开始持卡透支消费,但未依约还款。被告逾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依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白金卡卡客户协议》及《费率表》约定计算,透支利息按日利率日万分之五)。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117247.26元及利息1221.06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10月17日)、分期手续费用7195.4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对原告起诉的金额、利息、费用无异议。去年我的还款记录都是良好的,银行突然无故下调了我的额度,导致我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从而导致后面无法按照规定及时还款。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三、《广发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客户领卡确认函》、《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及《费率表》。证明被告于2002年9月13日向原告申请领用广发银行信用卡,并约定了被告应承担诉讼费及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证据四、交易明细、本息拆分表。证明被告持广发信用卡进行消费,暂计至2015年10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透支本金117247.26元及利息1221.06元,分期手续费用7195.48元。证据五、广发银行信用卡网站公布分期手续费标准等网页。证明1、分期付款服务开通方式及计费标准等;2、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分期手续费。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根据原被告所签《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及《费率表》约定计算,透支利息按日利率日万分之五。查明二:至2015年10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透支本金117247.26元及利息1221.06元,样样行免息分期付款手续费7195.48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在透支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其偿还透支欠款、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镜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本金117247.2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7195.48元及利息1221.06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5年10月17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鸿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瑜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