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窦道文与王大红、王熙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道文,王大红,王熙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412号原告:窦道文,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涂兴民,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大红,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王熙农,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窦道文诉被告王大红、王熙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窦道文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窦道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道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窦道文负担。审 判 长 蒋青峰人民陪审员 郭雪红人民陪审员 陈红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