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陶思峰与徐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思峰,徐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796号申请执行人陶思峰。被执行人徐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晖名下的浙A“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贤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亦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