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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翟文明与被告苏伟、董秀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文明,苏伟,董秀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640号原告翟文明,男,1979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苏伟,男,1975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董秀芝,女,1976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文明与被告苏伟、董秀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文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苏伟、董秀芝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文明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翟文明负担。审判员 史 华 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