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世奎与周玉芹、张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奎,周玉芹,张国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802号原告徐世奎。被告周玉芹。被告张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世奎与被告周玉芹、张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世奎负担。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