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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世奎与周玉芹、张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奎,周玉芹,张国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802号原告徐世奎。被告周玉芹。被告张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世奎与被告周玉芹、张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世奎负担。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