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黄金永犯盗窃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金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201号罪犯黄金永,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02)枣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金永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五年二月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1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至2024年8月6日止);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07)枣刑执字第12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8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8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6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黄金永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金永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黄金永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金永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金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至2016年6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