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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6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佑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佑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6刑初1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佑俊,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古丈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古丈县。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古丈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14日以古检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佑俊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张佑俊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涉嫌贩卖毒品,已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陈洪波人民陪审员 : 张 军人民陪审员 : 黄 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 彭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