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6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佑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佑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6刑初1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佑俊,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古丈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古丈县。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古丈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14日以古检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佑俊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张佑俊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涉嫌贩卖毒品,已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陈洪波人民陪审员 : 张 军人民陪审员 : 黄 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 彭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