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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坚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张志坚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108号原告: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北山街道丹文居。法定代表人:金吉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明官、金刚山,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坚,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坚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告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朴今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