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2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明诉贾金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贾金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2民初246号原告周明,男,汉族,应县大临河乡人。委托代理人李凤林,女,汉族,应县大临河乡人,系周明妻子。被告贾金军,男,汉族,应县大临河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诉被告贾金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郁尚国人民陪审员 任芳春人民陪审员 安建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