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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2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帅某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2刑初16号公诉机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帅某某,男,1954年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汉寿县;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5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10月31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汉检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帅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3年以来,被告人帅某某在自己家中独自经营“帅某某诊所”,利用中药、成品中药、拔罐、针灸为周边群众提供诊疗服务。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帅某某先后于2014年3月、2015年5月先后两次被汉寿县卫生监督所予以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继续为刘某某、周某某等人提供诊疗服务,2015年10月30日被查处。到案后,被告人帅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帅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刑罚。被告人帅某某对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帅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03年以来在自己家中经营“帅某某诊所”为周边群众提供诊疗服务,并于2014年3月、2015年5月两次被汉寿县卫生监督��予以行政处罚后继续为刘某某、周某某等人提供诊疗服务,2015年10月30日被查处。到案后,被告人帅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警案件登记表、案件移送书,证明案发经过。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帅某某系被动到案。3、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办案民警在“帅某某诊所”搜查,扣押中药草5包(知母1包、大血藤1包、枸杞1包、高良姜1包、乌药1包),成品中药4盒(风湿定胶囊2盒、腰息痛胶囊1盒、天麻头风灵片1盒)。4、现场平面图、照片,证明被告人帅某某的诊所在���家。5、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汉寿县卫生局2014年3月30日对帅某某处以没收非法诊疗药品及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的处罚;2015年5月6日对帅某某处以没收非法诊疗药品、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6、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帅某某的基本情况。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张某某的丈夫帅某某2006年起在自己家中开设“帅某某诊所”。帅之前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未年审已过期。帅的诊疗对象是周边群众。帅于2014年、2015年5月分别被汉寿县卫生监督所处罚过。8、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周某某2015年5月在帅某某的诊所内治疗过肩周炎,帅开��几付膏药和口服中药,帅的诊所内没有西药。周在帅处治疗了一个疗程,花费70多元。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帅某某开的诊所在刘某某家对面。帅在诊所用膏药、气罐给刘治疗过坐骨神经痛。10、被告人帅某某的供述,证明帅某某自2003年开始在汉寿县罐头嘴镇开办“帅某某诊所”,因无相关资质,2014年、2015年两次被汉寿县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但帅无其他经济来源,故仍从事诊疗活动。2015年5月被处罚后,帅用中药、针灸、火罐等给严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人治疗过疾病。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从事医疗业务活动,经卫生行政部门二次处罚后屡教不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帅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帅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远超审 判 员  罗绍初人民陪审员  张茂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高采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