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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宗秀与长沙市开福区海岛船滚轴溜冰场、刘昌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秀,长沙市开福区海岛船滚轴溜冰场,刘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408号申请执行人王宗秀。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海岛船滚轴溜冰场。经营者刘志培。被执行人刘昌明。申请执行人王宗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海岛船滚轴溜冰场、刘昌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1559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海岛船滚轴溜冰场为个体经营户,刘志培系长沙市开福区海岛船滚轴溜冰场经营者。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海岛船滚轴溜冰场经营者刘志培名下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海岛船滚轴溜冰场经营者刘志培名下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昌明、长沙市开福区海岛船滚轴溜冰场、刘志培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昌明、长沙市开福区海岛船滚轴溜冰场、刘志培收入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