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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兵与雷正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雷正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618号原告刘兵。被告雷正平。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兵诉被告雷正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同日向原告刘兵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缴款通知书,通知其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刘兵至今未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井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万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