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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倪春与倪万平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春,倪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倪春,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岱岳区。被执行人倪万平,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春与被执行人倪万平(2013)泰山民初字第1996号债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山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