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倪春与倪万平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春,倪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倪春,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岱岳区。被执行人倪万平,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春与被执行人倪万平(2013)泰山民初字第1996号债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山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