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01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婷婷诉刘小建、张静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婷婷,刘小建,张静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兵0501民初191号原告张婷婷,女,汉族,29岁。委托代理人盛梅,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建,男,汉族,32岁。被告张静静(系被告刘小建的妻子),女,汉族,31岁。原告张婷婷与被告刘小建、张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穆爱萍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婷婷,被告刘小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静静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婷婷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6日、2015年10月29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两份借款协议。时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皆以种种理由推脱,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小建辩称,欠原告100000元属实,虽然现在经济能力有限,但会想办法偿还原告的借款。被告张静静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小建和被告张静静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6日,二被告以经营网吧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日由被告张静静和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2015年10月29日,二被告又以装修饭店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日由被告刘小建和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两份,及原告张婷婷、被告刘小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婷婷要求被告刘小建、张静静偿还借款100000元有原告和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为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两笔债务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静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小建、张静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婷婷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刘小建、张静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穆爱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