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与谯力宾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谯力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33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高虹,院长。被执行人谯力宾(曾用名:谯思云;绰号:宾子),男,1996年10月1日出生。谯力宾欠缴罚金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少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谯力宾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无登记机动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少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凤利审 判 员 崔 凯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雨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