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14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点点与张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点点,张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411-1号原告:张点点,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板桥集镇。委托代理人:邵民锋,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倩倩,女,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点点诉被告张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点点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