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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高宝弟等与王亚平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宝弟,杨福平,王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高宝弟,男,1951年1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福平,男,1988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亚平,男,1964年4月3日出生。高宝弟、杨福平与王亚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少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移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亚平应退赔高宝弟3210元,追缴王亚平的违法所得退赔杨福平。本院于同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亚平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少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王亚平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穆尚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