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特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某与申请人董某、孙某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248号申请人朱某,****年*月**日出生。申请人董某,****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孙某,****年*月*日出生。申请人朱某与申请人董某、孙某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朱某与申请人董某、孙某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朱某位于青岛市**区**路**号*单元***户房屋(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归申请人朱某和董某按份共有,每人各占50%;二、申请人孙某名下位于青岛市**区**路**号*幢***户房屋(权证字号:青房地权监证字第*****号)归申请人孙某所有;三、申请人孙某名下位于青岛市**区**路**号**栋*单元**户房屋(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号)归申请人孙某所有。经查,被继承人朱某(于****年*月*日死亡)与申请人孙某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民政局协议离婚,两人未生育子女。被继承人朱某遗留位于青岛市**区**路**号*单元***户房屋一处、申请人孙某名下有位于青岛市**区**路**号*幢***户房屋一处、位于青岛市**区**路**号**栋*单元***户房屋一处。经询问,申请人朱某与申请人董某、孙某均称再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朱某离婚后未再婚。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朱某与申请人董某、孙某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