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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执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华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赵佳乐、张吉权租赁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华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赵佳乐,张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保96号原告攀枝花市华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法定代表人张雪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洪,四川舟楫(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巫正坤,四川舟楫(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佳乐,男,汉族,1981年4月16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被告张吉权,男,汉族,1979年4月6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华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佳乐、张吉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华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佳乐、张吉权所有的住房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华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佳乐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凤凰东街的住房予以轮候查封;对张吉权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赠与、担保、抵押。查封时间: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春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