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执2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宋辉与李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辉,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226-2号申请执行人宋辉,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丰原生化行政保障部干事,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李静,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静在中国工商银行10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利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