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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827号原告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皋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皋某负担。审判员  刘法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儒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