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827号原告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皋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皋某负担。审判员 刘法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儒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