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申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孙英与董保卫、孙联文、英赫世纪电气(北京)有限公司、杨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英,董保卫,孙联文,英赫世纪电气(北京)有限公司,杨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申35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英,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珺,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董保卫,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联文,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英赫世纪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李村西区北路四号。法定代表人:孙联文,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烁,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孙英与被申请人董保卫、孙联文、杨烁、英赫世纪电气(北京)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商)初字第369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孙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孙英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孙英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颖颖代理审判员 翟玉明代理审判员 李迎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子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