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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陈其爽与林开本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其爽,林开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财保42号申请人:陈其爽。委托代理人:谢作陈,系苍南县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林开本。申请人陈其爽因与被申请人林开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林开本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以10万元为限),并已向本院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其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林开本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以10万元为限);二、本次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处分该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文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