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1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刑初46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1,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羁押,2016年2月3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1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志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0日1时许,被告人张×1在本市丰台区公益西桥“麦当劳”餐厅内搬运货物时,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时×放在餐厅内充电的银色“苹果”牌6PLUS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700元。被告人张×1于2015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害人时×陈述,证人张×2、胡×、邓×证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意见,被告人对作案地点辨认的照片,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材料等证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1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1的前科情况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仇春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